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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经营家用电器的个体工商户。2007年7月份,我与孙某达成一份协议(期限为一年),我店卖出的空调机由孙某负责安装(要随叫随到),每安装一台由我支付给孙某30元钱,并由孙某对空调的安装质量问题负责;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等损失由孙某负责。

在夏季,孙某有时一天要安装五六台空调,工作十多个小时;在冬季,有时七八天也安装不了一台。前不久,孙某找到我说,新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了,我们之间约定的安装空调的协议属于劳动关系,要求我保证他每月有最低工资,还要为他交养老、工伤等社会保险。请问,像我们这种情况能算是劳动关系吗?

所谓劳动关系,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为其提供所需劳务而产生的一种关系,这种关系根据法律规定,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,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组织和指挥,对不服从组织指挥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处罚;同时,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提供了劳动,不论有无工作成果,用人单位都必须向劳动者发放工资。从你反映的情况看,你与孙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。当孙某将客户在你店购买的空调安装好后,即可取得约定的30元报酬,由此可见,你要求他完成的是工作成果——安装空调,至于如何安装,完全由他本人做主,也不需要由你管理和指挥。你们之间实际上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,另一方则根据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报酬,这是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。因此,你与孙某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,他所要求的最低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等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
最后更新时间:2024-04-16 02:49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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